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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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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推荐条件

(1)实施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

(3)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一、智能制造模式要素条件: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二、新技术创新应用要素条件: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4)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2、推荐工作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5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2)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2015-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优先推荐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