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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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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文件:《山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7-2022年)》和《关于印发<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经信装〔2016〕467。

二、推荐的基本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示范项目使用的装备和系统自主安全可控。

3、项目符合《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一、智能制造模式要素条件: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智能装备和产品、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二、新技术创新应用要素条件: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中相应类别的具体要求。

4、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推荐程序及要求

1、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市经信委推荐。各市经信委推荐的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每一种制造模式不得超过2项),辖区内省属企业集团一般不超过2项(不占各市名额)。

2、优先推荐《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内的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在一个企业中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项目。

3、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要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