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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的管理,推动“泰山品质”认证更好服务山东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8〕2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给予上年度“泰山品质”认证获证单位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对“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有关市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省级“泰山品质”认证奖补政策支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上年度“泰山品质”认证,且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二)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

每家获证单位最多获得一次奖补。

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补。

第三章  项目认证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泰山品质”认证工作由“泰山品质”认证联盟在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负责实施。

第七条  “泰山品质”认证联盟每年制定年度认证计划和重点认证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发布开展“泰山品质”认证申报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设区市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经其审核后向“泰山品质”认证联盟推荐。

第九条  “泰山品质”认证联盟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产品按照《“泰山品质”评价细则》等进行评价,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形成《“泰山品质”认证企业产品名单》。

第十条  “泰山品质”认证联盟按照《“泰山品质”认证企业产品名单》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分别开展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单位颁发“泰山品质”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本年度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单位和数量,形成拟奖补单位名单及奖补资金需求,作为编制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依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市场监管局提报的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支出需求、财力情况、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奖补资金分配建议,经集体研究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奖补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设定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市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奖补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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