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地方的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转型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
(二)工业转型升级。主要包括工业企业高水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升级,工业互联网和5G等新兴产业培育,人才培育培训等。
(三)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主要包括新产品推广应用、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领域品牌宣传推广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项目库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九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同一任务清单内统筹使用,市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按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管理方式,资金分配时要将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单列并适当给予倾斜。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更多资金采取因素法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下达;省级确需保留审核权的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国家及我省支持工业转型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资额、职工安置人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合理安排。省业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应明确下级主管部门会商或会签财政部门的具体方式。市县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要按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省领导同意。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进行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直达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市县配套,市县也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要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不断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