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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大数据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25年度数据要素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大数据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25年度数据要素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济数字〔2025〕6号


各区县(功能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2025年度数据要素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大数据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2025年度数据要素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开发利用,加快释放数据价值,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19号)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数据要素×”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内容、标准及兑现要求

(一)数据产品开发奖补

1.政策内容

对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https://jn.sddep.com/,下同)首次登记上架并实现场内交易的数据产品进行奖补。

2.兑现条件

(1)数据产品应为首次上架并发生实际场内交易。

(2)数据产品应取得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和数据交易机构出具的数据交易凭证,且累计交易额达到10万元以上。

(3)按照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场内数据交易额进行排名,对排名前50的数据产品,每个给予最高1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场内交易奖补

1.政策内容

对在“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登记上架数据产品且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累计实现场内数据交易100万元以上的数据提供方进行奖补。

2.兑现条件

(1)数据提供方需经“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注册认证。

(2)需取得数据交易机构出具的数据交易凭证。

(3)根据数据提供方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累计完成的数据场内交易额排名,对前20名的数据提供方按照不高于累计交易额的5%给予奖补。其中,排名前5的数据提供方,每家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排名6至10位的数据提供方,每家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排名11至20位的数据提供方,每家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三)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场外交易备案奖补

1.政策内容

对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进行场外数据交易备案且累计备案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补。

2.兑现条件

(1)需取得数据交易机构出具的数据交易备案凭证。

(2)根据备案企业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累计完成的场外数据交易备案额排名,对前10名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万元奖补。

(3)同一企业作为数据提供方或数据购买方参与交易形成的多笔场外数据交易备案额可累计计算。

(四)优秀数据要素场景案例奖补

1.政策内容

对打造“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场景案例、数据标注优秀案例、一体化算力网应用优秀案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补。其中,“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场景案例是指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案例或2025年国家数据局公开发布的“数据要素×”优秀案例;数据标注优秀案例是指2025年国家数据局公开发布的数据标注优秀案例;一体化算力网应用优秀案例是指2025年国家数据局公开发布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应用优秀案例。

2.兑现条件

根据国家数据局公布的获奖或入选结果,对获奖或入选案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补,单个案例奖补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五)数据标注实践基地奖补

1.政策内容

对打造数据标注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补。

2.兑现条件

(1)申报单位至少与2家企业签订数据标注服务合同,且合同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申报单位需有完善的数据标注人才培养体系,与不少于1所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关系。

(3)经综合评审,对前3名的数据标注实践基地,每个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

(六)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奖补

1.政策内容

对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表企业)进行奖补。

本项奖补采用数据要素券(以下简称数据券)形式开展,数据券是通过网络发放、流转、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每张数据券价值5万元,每个企业最多申领1张。

2.兑现条件

(1)数据券的发放、流转、兑现基于“泉惠企·济南市企业服务综合智慧平台”(https://www.quanhuiqi.cn/index.html,以下简称“泉惠企”平台)数据要素券专区(以下简称数据券专区)实现。

(2)入表企业需通过“泉惠企”平台数据券专区申请成为数据券用户并申领数据券,用于购买服务商提供的数据资产入表相关第三方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资产入表,数据券在购买第三方服务时支付给服务商。

(3)服务商是指在“泉惠企”平台数据券专区注册并经市大数据局审核通过,为入表企业提供数据入表全流程服务,协助入表企业完成数据入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持续正常经营满三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所属服务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数据治理工程师或律师执业资格等相关资质。

(4)数据券资金兑现主体为服务商。服务商应协助购买其服务的入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表,形成的数据资产额度不低于10万元,且在“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并获取数据资源(资产)登记凭证。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以市大数据局在部门网站(http://jndsj.jinan.gov.cn/)和“泉惠企”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登录“泉惠企”平台,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实际情况,详细阅读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泉惠企”平台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三、兑现流程

市大数据局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流程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按照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对同时符合本细则多项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实施奖补。

四、监督管理

市大数据局统筹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监控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置。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监控和评价。

奖补对象对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及济南市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收回奖补资金,纳入征信体系黑名单,并依法追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