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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济南市企业积极应对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维护企业在开拓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靠知识产权开拓境内外市场的济南市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维权是指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检索预警,侵权纠纷应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知识产权归属、保密、发明创造激励制度;
(二)办理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事宜,管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三)设立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档案,收集整理本行业和竞争对手的专利、商标国内外申请动向及相关市场的发展方向等知识产权信息;
(四)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中有关知识产权经营、转让、许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五)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
(六)负责产品开发、技术进出口贸易及科研项目的开题、立项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查新;
(七)对企业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争议积极进行维权,保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八)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在劳动合同和离职承诺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等;
(二)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
(三)对研发文档和材料设立严格的记录和妥善保存制度,有关文档应有研发人员的亲笔签名和日期、地点等;
(四)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企业对外合作、对外交流、出差、接受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措施。
企业可同时建立员工诚信档案,以切实提高员工保护企业信息安全的职业素养。
第六条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通过市场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适时规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申请提供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第七条 企业开拓市场前应做好知识产权调研,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权利有效性;在承接订单进行委托加工生产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并与其订立协议,明确责任。
第八条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企业应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类似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明确指定仲裁机构,以便发生纠纷时占有主动地位。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企业发现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权利的证明材料;
(二)对方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实物或样品、销售记录、销售发票、侵权产品广告、网络信息、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收集尽量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对遭受侵犯的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进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研究。
第十一条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非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一)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机构发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向对方明确告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指出对方存在的侵权行为,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三)请求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通过非诉讼途径仍未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诉讼策略:
(一)选择并委托具有经验的专利(商标)代理人或律师就相关事宜提出可行性分析意见,或组建由技术专家、通晓中国和审理国(或地区)法律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企业决策层等组成的诉讼团队;
(二)在对侵权证据材料分析后,根据案件审理事态发展或者出于商业考虑,作出提起诉讼、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或放弃诉讼的决策;
(三)当法院作出对企业不利判决时,企业应综合考虑费用和胜诉几率等方面因素后,决定是否上诉。
       第四章 侵权风险应对
第十三条企业在开拓国内外市场或到境外参展时,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遭到起诉的,应尽可能收集与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或生产方法的研发记录等;
(三)企业相关产品或生产方法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相关产品或生产方法未侵权的证明材料;
(五)资质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六)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七)对方权利瑕疵或无效的证明材料,如有关现有技术、在先使用、优先权日等;
(八)对方权利与他人在先权利(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冲突的证明材料;
(九)对方存在权利滥用的证明材料;
(十)可排除涉外案件受理国法院管辖的材料,如仲裁协议或有关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企业未侵权或影响对方权利稳定性的证明材料。
材料的收集尽量采用公证方式。
第十四条企业应针对被控事项及理由,结合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
(一)对方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状态及稳定性;
(二)对方是否具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资格;
(三)对被控产品或技术与对方权利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从技术层面得出结论;
(四)根据纠纷发生地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后果作出评估;
(五)企业所涉产品目前和将来可能的国内或国际市场占有率;
(六)对方近年发生过的知识产权诉讼、采用的诉讼手段及获得的赔偿额;
(七)对方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代理商、分销商情况等。
第十五条企业可将遭受涉外侵权诉讼的情况向国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帮助,并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查询、侵权判定及申请提供纠纷案件解决参考方案等。
第十七条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情况,寻求行业协会的维权指导和帮助,涉外纠纷指控影响国内行业整体利益或涉及行业内多家企业时,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联合其他被控企业、相关企业共同应诉。
第十八条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内外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是否和解或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应诉策略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企业应和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知识产权纠纷相关内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不侵权或侵权几率较小,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对方知识产权的态度,表达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立场。
第二十条企业经分析评估认为侵权几率较大时,可主动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就相关问题与对方进行沟通,或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协商解决办法,力求达成和解,订立书面和解协议。
第二十一条双方在诉讼前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对方起诉时,企业应积极应诉,以免被缺席裁决,造成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组建自己的应诉团队,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如企业决策层、企业技术人员、业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如通晓我国和审理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诉团队应综合分析应诉费用、类似案例、胜诉后的市场发展和不应诉的后果、赔偿数额及失去的市场份额及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企业将收集到的材料重新组织,按照证据的要求进行提交,包括证明企业未侵权的证据,影响对方权利稳定性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的证据等。
若证据涉及内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材料易被销毁,可在诉前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
第二十五条当原告提出诉前禁令或诉前保全要求时,企业应要求对方提供执行担保。
对于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或反担保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案件审理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选择抗辩事由。除不侵权抗辩外,还可根据综合收集的证据提出以下抗辩事由:
(一)对方专利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可反诉对方权利无效;
(二)现有技术抗辩;
(三)在先使用抗辩;
(四)主体资格抗辩;
(五)对方包括分支机构、分销商等的产品或方法存在对企业专利权侵权的可能,可反诉对方侵权,特别是涉外纠纷的对方分支机构、分销商在中国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我国法律提出诉讼;
(六)对方不侵犯企业的专利权,但侵犯第三方权利,企业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专利来迫使对方接受谈判或撤诉;
(七)对方存在权利滥用,可以此理由进行反诉,如对方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故意隐瞒事实以取得专利等。
第二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达成调解或和解。若企业在诉前和诉讼中都未能和对方达成和解,法院判决又对企业不利,企业应综合分析上诉费用、胜诉几率决定是否上诉及上诉策略。
       第五章专利信息利用及风险规避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技术创新、拓展市场或者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及时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企业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申请相关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可以利用专利信息,建立完善自己的专利组合,通过以下方式达到占有市场、提升效益、保护自我、避免侵权的目的:
(一)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构建企业专利组合;
(二)明晰企业专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三)制定专利战略;
(四)指导企业研发,把握发展方向;
(五)建立技术屏障,不断扩大保护范围,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
(六)经营专利,通过许可和诉讼获取经济收益;
(七)开展专利分析和研究(例如,与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合进行比较分析等)。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检索:
(一)中国:http://www.www.sipo.gov.cn
(二)美国:http://www.uspto.gov/
(三)日本:http://www.jpo.go.jp/
(四)德国:http://www.dpma.de/
(五)韩国:http://www.kipo.go.kr/eng/
(六)法国:http://www.inpi.fr/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www.wipo.int/
(八)欧洲专利局:http://www.epo.org/
(九)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网站,可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链接进入:
http://www.sipo.gov.cn/xglj/gwzyzscqwz/
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确定检索的主题范围;
(二)确定检索数据库和系统;
(三)根据关键词及其近义词(中英文)、检索主题所属的专利国际分类号(IPC)、竞争对手名称等要素确定检索式,制定相应的检索策略;
(四)数据检索;
(五)数据下载;
(六)对检索出来的专利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剔除无关专利后建立专利数据库,便于进一步开展专利信息分析。
第三十二条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适时选择媒体进行报道,争取舆论的广泛支持。如:宣传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同时应慎重宣传企业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年产量、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优势地位等信息,以免被控侵权时在赔偿额的认定方面处于不利境况。
第三十三条在企业产品通关或境外参展时,应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处分权等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应对海关或展会可能的执法检查,或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维权。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的制定,加快在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提高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供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