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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我们制定了《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内容。中小微企业参加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培训辅导、法律维权、融资等专项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当年企业发展需求,适时发布年度专项服务券支持内容。

第三条  管理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服务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有权根据专项服务券使用情况,暂停或停止当年专项服务券申领、兑付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依托“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以下简称“济企通”云平台)开展与专项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服务机构入库及企业申请专项服务券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补助额度。根据不同的服务券支持内容,按比例拟定单类专项服务券补助额度。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使用专项服务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对象。申领专项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在我市;

(二)具备相关服务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满足专项服务券具体支持内容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信息发布。以每个自然年为工作周期,针对当年企业发展需求,确定本年度专项服务券支持内容、专项服务券支持额度、服务机构入库条件等内容,形成申报通知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服务机构入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服务机构入库数量,统一组织本年度服务机构入库审核工作。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登录“济企通”云平台注册认证,在线填写《专项服务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并提交: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税务关系证明材料;

(三)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专业服务能力资格证书;

(四)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服务机构承诺书。

(六)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济企通”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机构的初审,并将企业纸质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完成服务机构的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纳入专项服务券机构库。服务机构即可在本年度开展专项服务券支持的服务活动。

第九条  专项服务券申领。当年专项服务券具体发放方式由申报通知确定。专项服务券申领、使用全程通过“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运行。通过平台实现企业专项服务券额度控制,企业可在额度范围内,灵活购买服务。

(一)中小微企业登录“济企通”云平台注册认证,在线填报《专项服务券使用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材料。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服务机构入库审核规定的时间进行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中小微企业复审后,中小微企业即入库成功。

(二)中小微企业入库后,即可获得专项服务券总额度。中小微企业可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发放方式获得专项服务券,在专项服务券具体支持内容的限额内,通过“济企通”云平台购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并将平台虚拟货币支付给服务机构,作为交易凭证。

(三)专项服务券总额度生效周期为1个自然年,逾期将自动清零,中小微企业在下个自然年重新申请,待审核通过后重新赋额。

第十条  专项服务券兑付。服务机构在服务完成后在平台提交兑付申请,并上传服务合同、发票、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证明材料,经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线确认后,将纸质版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付。“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于年底前集中兑付一次。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服务应于组织兑付前完成,不允许专项服务券跨年支付,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兑付。

第十一条  罚则

在专项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在专项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如发现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停止其专项服务券申领、入库及兑付,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专项服务券。对于已兑付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材料的;

(三)服务机构提供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和价格标准服务的;

(四)违反专项服务券使用细则的其他情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服务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十二条  考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服务券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对专项服务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专项服务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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