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6-0040003
鲁工信装〔2026〕8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有关工作要求,推动人工智能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全省智能工厂规范化建设,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有关工作要求,推动人工智能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打造以场景驱动的“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推进全省智能工厂规范化建设,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通过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精益管理理念,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探索应用工业智能体,构建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内嵌的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逐步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集成贯通和综合优化,全方位变革创新范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制造工厂。
第三条根据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等标准规范,开展培育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开展数字化网络化能力提升,实现多环节质效提升;卓越级智能工厂重点实施全环节集成贯通和智能化创新升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
第四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推进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市两级工信系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梯度培育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推荐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培育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推荐先进级智能工厂。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全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遴选,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推荐。
(三)负责全省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四)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五)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第七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二)开展本市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遴选,先进级智能工厂推荐。
(三)负责本市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四)按年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五)为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建设,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自愿开展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总结评估,配合开展现场抽查、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基础,产品在质量、性能或服务模式上具有显著优势。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工厂应构建安全可控的技术装备与软件体系,鼓励所使用的关键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及系统解决方案等自主可控或合规授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应符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运营与持续优化的组织机制,设立或明确智能制造专职部门,拥有一批掌握智能控制、数字孪生等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建立常态化培训与技能提升体系。
(五)基础级和先进级工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卓越级智能工厂应达到三级及以上,领航级智能工厂应达到四级及以上。
第十条 申报各级智能工厂的主体,应满足最新版《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关于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方面要求。鼓励人工智能技术与工厂创建各环节的融合应用。
(一)工厂建设环节。重点建立工厂规划决策知识库,建设高性能算力与网络基础设施,应用行业垂直大模型等技术,构建覆盖设备、产线、车间、工厂等层级的数字孪生模型。
(二)产品研发环节。重点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开展生成式设计创新,搭建虚实融合的试验验证环境,采用高精度建模、多物理场联合仿真、自动化测试等技术手段。
(三)工艺设计环节。重点应用机理建模、过程模拟、知识图谱等技术,实现工序排布与工艺指令的自动生成,建设中试环境或产线模拟仿真系统。
(四)生产管理环节。重点应用强化学习、机器学习、遗传算法、专家系统、环境感知与识别、自主决策等技术。
(五)生产作业环节。重点应用无监督学习、视觉识别、具身智能、自主规划、深度学习预测、知识图谱、语言大模型、模式分析、特征工程、迁移学习等技术。
(六)运营管理环节。重点推广应用六西格玛、6S等精益方法,采用柔性制造系统、可重构产线等先进手段,应用业务流程自动化、智能体、用户精准画像、市场需求预测、智能快速报价等技术。
(七)产品服务环节。重点应用多渠道客户数据整合、知识图谱、语言大模型、智能交互、远程指导、故障预测等技术,实现产品状态数据的远程实时采集。
(八)供应链管理环节。重点应用供应商风险评估、供应链溯源、集成建模、多目标寻优、数据跨域控制、仓网规划、车货智能匹配、实时定位跟踪、智能路径规划、智能驾驶等技术,并运用资源智能匹配、预案模拟仿真、供应网络自动切换等手段提升供应链韧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照市级相关部门通知提出申请。
(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开展专家评审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发布名单,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省级相关部门通知提出申请。
(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开展初审和推荐。
(三)省级相关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发布名单,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先进级智能工厂,应先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并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申报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应先认定为先进级智能工厂。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报上述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发生较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
(四)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对象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基础级智能工厂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更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先进级智能工厂经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申请更名。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智能工厂有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收到举报信息的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核实,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加强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专业指导培训,提供政策建议、评估诊断、技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统筹运用产业、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智能工厂的管理服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