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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科发〔2019〕78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和《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9日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范围。大型仪器共享券(以下简称共享券)用于支持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购买其所需要的检验检测及计算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共享券支持范围。

第二条 管理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共享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等。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开展与共享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并为省创新券做好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申领共享券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济南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领共享券的团队,须是已入驻本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申领共享券的企业、团队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或外省、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服务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登录“市平台”注册,在线填写《大型仪器共享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并提交: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专业服务能力资格证书;

(三)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服务机构承诺书。

市科技局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纳入大型仪器共享券服务机构库。

第六条 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入库后,通过“市平台”在线提交服务项目信息。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在线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在市平台公开发布。

第七条 补助标准。通过市平台向本市或外省、市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并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给予所支付服务费最高40%的市级资金补助。

通过“省大仪网”购买服务并已获得省创新券补助的,无需再登录“市平台”,可直接获得所支付服务费的40%的市级资金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度使用共享券的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共享券申领。申领市共享券的企业、团队或“省大仪网”无法满足检验检测需求,需要跨省购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在市平台注册、填写《大型仪器共享券申领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队由所在众创空间使用预设管理账号登录市平台并提交团队所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相关入驻证明及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区、县科技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和团队申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团队即可获得共享券使用资格。

第九条 共享券兑付。企业、团队通过市平台购买本市或跨省、市服务的,可在平台上下单,将服务费全额支付给服务机构,以购买相关检验检测服务。在服务完成后在线提交《大型仪器共享券兑付申请表》、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等)材料申请兑付。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付。市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兑付一次。

为了保证省、市两级创新券资金兑付效率,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每月兑付情况和市级平台申请兑付情况,每季度据实兑付一次市级共享券补助资金,第四季度截止到12月15日,兑付资金当月拨付。12月15日之后的共享券于次年第一季度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报的预算数,预拨当年预算资金,科技局将每季度据实拨付资金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备。

共享券为电子券,实行实名制,仅限于申领者使用,不得转让、买卖。企业、团队需在申领的该自然年度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罚则。在共享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任何企业、团队、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资金,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共享券。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科技局对共享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十一条 考核。市科技局对共享券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共享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共享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活动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内容。活动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参加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在济举办的培训、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和推介会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第二条 支持对象。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人员、创业(创客)团队和创业者。

支持对象须与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三条 管理机构。市科技局是活动券的主管部门,并指定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作为“活动劵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机构,协助市科技局完成服务机构备案、活动审核、活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服务机构。活动券的服务机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活动券服务机构评审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济南市科技局发布通知,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服务机构登陆活动券管理平台提交申请相关材料,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区县推荐的申请机构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定服务协议。

(一)申请成为活动券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

2.具备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与经验;

3.接受活动券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和管理监督;

4.遵守活动券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附加要求。

(二)申请成为活动券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活动券服务机构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已举办活动的通知、签到表、活动图片等。

第五条 活动发布与审核。签定服务协议后,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提出活动申请,该活动通过市科技局日常管理机构审核,可以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

服务机构的活动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机构必须至少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并提交申请;

(二)主讲嘉宾应在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和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实践。

(三)服务机构赴驻济高校组织活动必须征得校方同意,并提供由校方盖章的同意函,于活动申请时将同意函上传在活动内容介绍中,(无高校同意函的活动申请不予审核);同意函中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必须与申请的活动一致。

(四)服务机构活动申请通过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如需更改,应提前告知审核人员退回修改,否则视为活动不合格。因申请内容不符合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而退回的活动不得重新提交。

第六条 活动券领取。服务机构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发布创业创新活动后,中小微企业人员、创业(创客)团队或创业者在活动券管理平台报名,可以自动获得活动券。

中小微企业人员、创业(创客)团队或创业者填写报名信息应准确完整,不得虚构,创业者应在公司选项中填写“创业者”,在校学生应完整填写学校院系班级。

第七条 活动劵使用。获得活动券的中小微企业人员、创业(创客)团队或创业者,在发布的创业创新活动开始前一小时至活动结束前,在活动券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签到后,活动券将自动流转至举办活动的服务机构。

活动券的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八条 活动现场监管

(一)活动实施内容必须与活动申请内容一致;

(二)活动举办的实际时间不少于60分钟,且与活动申请时填写的时间一致,时间相差太大视为降低服务水平;

(三)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管。活动开始时,服务机构应扫描直播二维码,进行现场直播。在确定不能直播的情况下需要服务机构保存相应活动现场照片及视频;

(四)组织活动的服务机构联系人必须全程在活动现场。

第九条 申请兑现。市科技局发布兑付通知,服务机构登陆活动券管理平台提交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及活动清单(多家服务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只兑付第一主办服务机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根据活动是否在补助范围内、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活动券数量等因素,初步确定服务机构的活动券补贴额度,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第十条 兑付标准。活动券每张补贴50元。单次创业创新活动使用的活动券最高补贴200张。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按照《办法》的要求,市科技局于次年6月底前据实兑付上一年度活动劵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预算,按照《拨付济南市活动券资金的通知》,将资金据实拨付给济南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由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拨付到相关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处罚。在活动券申请使用过程中,服务机构、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创业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服务机构资格、停止兑付、取消服务机构资格、追回已兑付的活动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活动监督。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活动券服务机构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服务机构申请活动券资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