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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发投促局,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规范管理,现将《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部署要求,高质量推进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工作,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管理,保障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质量,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纳入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商资源池(以下简称“资源池”),向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数字化改造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商管理工作,对纳入资源池的服务商进行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和动态管理。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服务商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规范

第四条 服务商是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咨询诊断服务。协助试点企业摸清数字化现状,评估数字化水平,完成数字化水平自评测;诊断数字化转型问题和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出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

(二)提供项目改造服务。结合自身业务领域,聚焦产品生命周期数字化、制造执行数字化、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决策数字化等关键环节,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相关的“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产品,有序推进改造服务并保障目标达成;

(三)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报送企业数字化改造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做好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备案、监督、评测、验收、审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四)提供产品使用培训。面向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产品和解决方案应知应会培训,根据试点企业实际使用需求分类制定培训方案,保障企业相关人员用足用好数字化产品;

(五)积极打造转型标杆。针对数字化基础好、改造效果明显的试点企业,围绕转型改造场景,积极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

(六)参加公共服务活动。主动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举办的各类宣传、对接、培训等活动,准确掌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并向试点企业做好宣贯;

(七)配合做好与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服务商申报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地服务能力,提供本地服务团队、本地长期办公场所等证明具有本地服务能力的材料或后续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承诺函;

(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生产经营,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事故;

(三)能准确理解并运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并能够依据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四)技术团队健全稳定,专业服务能力强,熟悉东营市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具备完善的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

第六条 服务商在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充分尊重企业意志,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不误导企业,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能按照试点城市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服务商综合评价和定期通报机制,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服务数字化改造项目情况以及企业满意度评价结果等对服务商进行增补和退出。

第九条 试点实施期内,已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但未纳入资源池的服务商须在“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备案,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条 服务商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咨询诊断、项目改造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的;

(二)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报告说明的;

(四)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职责的;

(五)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六)服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第十一条 服务商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调整出数字化服务商资源池,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等被通报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长时间无有效服务试点企业行为的;

(五)涉及本办法第十条情形逾期未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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