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详见工信部网站)和省工信厅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见附件1)的申报企业应于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组织力量对企业申报信息严格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将初审情况、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3份)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龙奥大厦c303室)。
三、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四、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五、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将相关情况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若出现失信行为,将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联系人:王之群、尹卫超
电 话:51702612
(二)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联系人:马世铭
电 话:51707401
附 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