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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0年度第一批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部署,实施《山东省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速推进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确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较强技术支撑能力。企业已独立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了创新团队,或与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联合创新机制,具有明确的智能制造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三)有较强辅导培训能力。企业依托自身业务开展了一种以上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和应用,或已具有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能力并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际,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通过自身项目的成功实施,已形成完善的智能制造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架构,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成熟的智能制造模式和经验,具备为相关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完善的智能制造培训体系,具有对外培训带动提升企业的系统服务能力。

  (四)组建专业工程技术辅导团队。针对每一个带动提升企业(“N”)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工程技术辅导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向带动提升企业智能化升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直至项目完成。

   (五)积极承担带动辅导责任和义务。标杆企业已经与带动提升企业共同制定了开展智能制造的带动提升实施方案,并签订了带动提升辅导协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成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其基数与具体测算过程。带动提升实施方案的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通过带动提升,带动提升企业在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每个被认定为标杆的企业3年内至少带动3家企业,并愿意向本省企业提供参观学习机会。

   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已通过验收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简称智能制造专项)责任企业优先推荐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二、带动提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带动提升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标杆企业无隶属关系或无相同法人的母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意愿、有能力、有资金实施智能制造。

   三、申报程序

   (一)由标杆企业与带动提升企业组建联合体,标杆企业负责申报材料的统一编制,并向所在市提交标杆企业申报材料;标杆企业和联合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严格按照属地化进行申报和管理。各市对接收的标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带动提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汇总排名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项目申报文件密级要求为公开。省属企业需经所在市进行上报,不占所在市名额。

   (三)已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需随本申报通知,提交与新带动提升企业签订的带动提升实施方案和双方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等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标杆企业申报材料及标杆企业新带动提升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四、推荐工作要求

   (一)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二)项目严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和管理,各市结合本市企业智能制造水平和对外辅导能力,每个市一般推荐不超过3家在全国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智能制造企业,其中新旧动能转换三大核心区济南、青岛、烟台市可分别推荐5家。建议优先推荐在我省注册的工信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内企业、国家及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已经通过项目验收的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牵头企业。

   (三)各市于8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word文档和pdf文档的电子版需刻录光盘)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武瑞松,电话:0531-86936498


   附件:1.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申报书模版.docx

             2.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申报汇总表.xls

             3.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项目绩效申报表.doc

             4.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doc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