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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创新驱动发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产出创新成果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改进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省级重点实验室是根据国家和省创新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由省科技厅牵头建设的重要创新研究平台。加强以省级重点实验室为代表的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是提升区域原始创新能力、增强自主创新成果源头供给的重要途径。集原创性、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等特质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培养集聚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促进高水平开放合作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由山东制造向山东创造的转变,离不开原始创新的支撑。强化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原始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指导,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提升创新成果产出能力,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经过努力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带动我省基础研究水平的提高,是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依托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成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生力军,产出的科研成果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部分关键问题。作为科研平台,凝聚了一大批科技人才,培育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研队伍。通过开展跨领域、地域的科研活动,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等,全面提升了我省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水平,进一步增强了创新核心竞争力,部分省级重点实验室已经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行列。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还存在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数量偏多,以企业为主体的数量省级重点实验室数量少,凝聚高层次人才作用尚不能完全满足创新需要,科研方向与社会需求融合度相对偏低,科研成果转化不畅,核心技术领域指向不清,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后备力量储备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妥善加以解决。
      二、坚持需求导向,创新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理念
      按照“优化布局、促进融合、提升能力”的原则,以改革理念指导省级重点实验室规划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作用,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提供支持,积极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源头。
      1、突出前瞻性,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支持
科学预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超前布局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支持前沿、交叉、边缘学科发展,为引导、催生战略性新兴产业奠定科学基础,抢占发展先机。
      2、强化技术优势,为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支持
      依托全省重点产业的优势技术,布局省级重点实验室,同步提升现有重点研发平台实力,凝练科学问题和关键领域技术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增强基础研究对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的支持作用。
      3、彰显区域特色,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增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区域发展战略技术需求的契合度,瞄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和创新链条的梗阻瓶颈问题,围绕区域发展特色领域、可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深入开展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4、鼓励横向联合,推进跨界科研联动
      鼓励跨学科、领域、地域和所有制的研发平台开展横向联动、协同与合作,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联盟,为催生新兴学科、产业、技术提供平台。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参与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研讨活动。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实施科技惠民计划等方面提供开放服务。
      5、促进纵向衔接,构建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链条
      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关键节点布局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加强创新链条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在技术创新上的衔接与融合,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以省级重点实验室为基础构建创新链、拉长产业链、凝聚产业集群,推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
      6、着力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
      依托在国内有影响、发展前景良好的骨干大企业布局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开展前瞻性科学问题探索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优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强依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类指导和一体化管理,鼓励围绕产业集群和创新链条产学研合作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推进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7、坚持平台、项目、人才一体化,促进创新资源聚集
      统筹谋划基础研究平台建设、科技攻关项目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升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源头创新能力。以省级重点实验室为主体,组织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研发平台为依托、项目为纽带,加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努力打造年龄、学历、知识结构合理,固定与流动有机结合的创新团队。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PI)负责制。
      三、集成各类创新资源,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遵循科研规律,集聚创新资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1、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建立法人制度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丰富科技服务业态,引导省级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实现向专业化研发服务机构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法人(含二级法人)实体化,实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面向社会资源共享、开放服务,享受相关的财税政策支持。
      2、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
      统筹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纳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统一管理,并接入国家管理平台。依托仪器资源集中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专业化检测研发公共服务基地。建立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共享绩效评估、奖励,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和分析检测方法研究的支持。
      3、加快实验室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带头落实《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规定,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实验室成果转化。
      4、支持直接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牵头申报、组织实施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5、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
      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独立或参与国家各类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且有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的,结题验收后给予后补助奖励。
      6、支持重点实验室人才成长
      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培养、引进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落实《山东省科技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等争取国家和省创新人才计划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共同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成长。

      7、推进负面清单模式下的项目法人负责制
      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承担实施的省及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的科学性,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潜心科学研究。
      8、强化绩效评估的配套支持
      对综合绩效评估成绩优异,在引领科学发展、产业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在基础研究重大发现、关键技术重大突破、成果转化重大成效等方面涌现的标志性成果,给予后补助奖励。
      9、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创建国家级平台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国家(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含以企业为主体创建),给予后补助奖励。
       四、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
      聘请省内外高层次科学家、实验室管理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省级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指南等开展前瞻研究、提供决策咨询。
      2、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坚持年度评价和定期绩效评估相结合,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3年一轮次进行省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参考年度评价成绩。改革绩效评估组织管理工作,聘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术带头人以及产业、行业等领域专家,参与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对外公开。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切实建立奖优汰劣机制。
      3、推进标准化建设
      研究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认证、绩效评估标准体系,量化、细化各项指标,对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骨干企业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价、差异化发展。
      4、强化建管主体联动
      建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宏观指导、省直行业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推动,依托单位为主,多渠道共同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格局。对重点支持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与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定位、特色、研究方向、人才汇聚、运行管理、开放交流、资金投入、条件建设、成果产出等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