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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评测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发投促局,各试点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有关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年版)》(工企业函〔2024〕239号)、《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发〔2026〕1号)、《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东工信字〔2026〕2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组织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评测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测验收对象

纳入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库,已按相关规定完成数字化改造,且数字化水平等级自评达二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

二、评测验收条件

1.已于“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http://sdsdysmd.top:9096/mh/main)完成入库申报并选定服务商,平台中“数转项目备案”“项目实施进度”“监督管理”等各环节所需信息填报齐全;

2.已实际完成数字化改造合同约定的数字化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内部项目验收;

3.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自评数字化水平等级达二级及以上;

4.数字化改造项目软件系统或云服务已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运行数据,配套硬件投入在企业现场能正常使用、清点,相关指标达到预期业务目标;

5.数字化改造项目资金款项已全部结清,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齐全。

三、评测验收流程

试点企业按程序发起评测验收申请,经县区初审、规范性审核后,市工信局分批组织开展入企评测验收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及标准详见《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评测验收工作指南(第一版)》(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材料真实准确。试点企业提交的评测验收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完整,试点企业和相应的数字化服务商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真实有效。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应“真转真用”,改造应用系统有实际使用且数据真实,员工应熟练掌握系统各项功能模块,能够熟练操作相关业务流程。

(三)严禁骗补行为。试点企业不得将试点期限之前已完成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包装成新项目参与试点,不得与服务商存在签订虚假合同、约定回扣交易、伪造改造成果等骗取补贴行为。

附件:东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评测验收工作指南(第一版).rar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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