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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部),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综合创新能力,根据《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东发改产业〔2021〕158号),现将2026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应为东营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建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且为非关联单位。

2.申请单位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创新联合体。

3.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4.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名。

5.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认定工作程序

1.请各县区、单位按照《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东发改产业〔2021〕158号)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准备申请报告、评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2.请各县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东营单位通过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申报。请于2026年4月27日前,正式行文将申请材料(书本格式胶印1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电子版以县区为单位刻录光盘1张同步报送。

3.我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4),申请报告未达到如下要求的,我委有权不予受理:

1.须提供依托单位与各共建单位共同签订的“XXX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未提供协议或未盖全公章,视为不符合申报资格。

2.企业须提供向统计部门报送的107-1、107-2表 (国统字〔2022〕90号),并加盖企业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的均视为数据无效。企业作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均须提供。无法提供107-1、107-2表的工程中心参建单位可提供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须提供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单位对提供数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1-10务必加盖企业公章。

(二)请各县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申请单位进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并对其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在上报正式文件里需明确县区审核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刘博、牛雷,8381410

附件:

1.《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x

2.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docx

3.《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说明.docx

4.《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指标解释.docx

5.真实性承诺(模板).doc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