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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济南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莱芜高新区经济发展部,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与有关部门衔接,现就组织做好2021年度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企业法人。

    (二)2020年认定的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三)2020年度已享受过市级研发机构奖励,以及申报2021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二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二)因股权、工商登记变更等原因重新认定为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资金申请企业是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照属地原则,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请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均需填写《政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请主管部门将正式文件以及高水平研发机构奖励申报汇总表(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发至邮箱:jnfgw_gjs@jn.shandong.cn)、以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21年5月27日(周四)报送我委(龙奥大厦E804)。

     联系电话: 66607139   66607151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编辑:韩旭林

高技术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