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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增纳统企业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服务〔2025〕65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增纳统企业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日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增纳统企业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加快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建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补助项目数量根据年度资金总额确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以及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安排、监督验收及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依法纳税。

(二)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库企业统计,本年度继续保持在库纳统。

(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没有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未列入“绿色门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征信等负面清单。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企业服务业发展领域的项目建设。

(二)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规模合理、手续完备、建设条件落实,已开工建设,能够按时建成投产。

(三)项目不能按计划建成投产的,需退回引导资金。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规模按不同标准获得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限、程序、要求等具体内容。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报送材料。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结合部门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上报申报项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评审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提出分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引导资金。在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只享受一项引导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市县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必要时采取现场督导核查方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目标和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需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难以完成原定实施目标的,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请终止项目,并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专款专用,不能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之外的支出。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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